?編者按:12月12日,團結網刊登了民革河北省委理論宣傳委副主任王書波《新使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的歷史擔當——新時代民主黨派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和民主監督工作的政治責任》一文,現予轉發。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在新時代偉大革命、偉大征程、偉大事業、偉大實踐的“四個偉大”中,逐步構建和完善一整套與之相適應的多黨合作協商民主監督制度,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內容和現實途徑,而堅持與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必然選擇。1989年通過的《實施意見》規范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的責任擔當,構建了其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法制化的發展藍圖。
1993年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我國憲法,2012年將其確定為我國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截至2016年我國政黨制度、政黨協商制度逐步成熟。改革開放40多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日趨健全,對推進發展和有效完善協商民主政治和民主監督工作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制度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是實現兩個百年目標和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所在,如何強化和改進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等,尚存在諸多基礎性問題仍需深入研究和探討。
一、協商民主建設和民主監督工作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993年,中共中央采納民主黨派的建議并形成了憲法第4條修正案,將“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寫入憲法,并為人民政協的履職制度化奠定了法律基礎和憲法依據。“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政治監督。”中共在政協與各民主黨派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重點是共產黨接受民主黨派和各個方面的監督,民主監督其內涵包括提意見、作批評、出主意。
在我國政治實踐和現實生活中,這個問題并沒解決得很好,在人民政協中,民主黨派怎么有效地對共產黨進行監督?參政黨在民主監督中承擔的使命和責任是什么?推進有效監督的主要障礙是什么?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否存在?黨派履職的權力義務應保障?民主監督機制實效等。客觀地講,目前我國法律支持和文件規范的法理不足和制度不夠,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存在差距,亟待完善。
(一)按兩《意見》理性地推進協商監督的規矩意識
首先,協商監督不能搞一言堂,不能受人為因素左右,不能存在主觀隨意性。其次,不能以簡單的、形式化的東西來等同協商監督。“團拜會”“茶話會”諸類活動,不能“協商”“熱鬧”后“人走茶涼”,挫傷黨派成員參政議政的熱情。最后,沒有保障的權力,就不是法定權力,也不存在附加權力之上的義務。對民主黨派而言,“參政”是權力和政治渠道問題,“議政”是義務和能力水平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對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戰略意義缺乏深刻理解,另一方面就是協商監督和民主監督缺乏健全規范的制度約束。
(二)按兩《實施意見》切實保障民主黨派的履職權力
參政議政是以民主黨派的存在與發展為前提,是各個民主黨派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好、保障好、行使好這些權力,是協商民主和民主監督最基礎的工作。在協商監督中,由于沒有對監督程序、主體、客體、內容等的立法,就監督者而言“棄監”現象,就被監督者而言“拒監”現象,就監督過程而言“弱監”現象,就監督結果而言“虛監”現象仍然存在。民主黨派議政中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基層政協對黨派建議案、提案的辦理,很多仍停留在領導批示上而束之高閣,難以保證其參閱、交辦、督辦、落實到反饋等,各個環節都受到應有的重視。
(三)按兩《實施意見》著力推進協商監督的工作實效
一個穩定有效的協商民主和民主監督機制,可提高參政的主動性、積極性和監督水平,可保證民主黨派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作用。推進和完善協商監督制度建設,會直接影響黨派參政議政的范圍和層次,為參政黨提供更廣闊的政治空間。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完善和保障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全面有效地發揮作用。譬如,現行的人大和政協會議同時召開,就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在一個比較完整的民主政治運行過程中,就中國民主政治的整體系統而言,先有協商,后行票決,改進政協人大兩會幾乎同時召開的現狀。
二、解決推進協商民主監督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的制度建設,有助于充分發揮和調動各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熱情,保障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權力和義務,為黨派民主監督創造有利的政治環境。其主要內容、主要形式、主要程序要作明確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制度、程序和規范辦事,否則,追究其有悖工作程序的合規合法性,解決好協商監督中不規范的問題。在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中,政協組織不是主體而是平臺,不是無所作為的平臺,而是大作為的平臺。
一是要與時俱進,逐步完善民主黨派參政制度
依據《意見》民主黨派參政的基點,是“一個參加”“三個參與”,即: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參政成員只有在人大、政府及司法等實職安排,參政議政才能得到最直接的體現。兩《意見》并沒數量和職務的具體規定,只按“應占適當比例”、“應有適當數量”、“要適當增加”、“要逐步增加”、“可視情況”等,其執行情況和結果是安排只能偏少不可能偏多。為此,應科學規劃和明確規定各級選配黨派成員,擔任領導職務的部門、數量、正職的比例、落實時間等,以保證協商監督政策執行的實效和質量。
二是將協商民主納入決策程序,健全具體制度
參照兩《意見》“三參與”原則,明確黨派組織有權參與本級所在層面協商,對哪些人選協商,在哪個環節協商,以及協商方式。此外,通過什么方式參與地方事務管理,參與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哪些會議活動黨派參加,事前調研提供有關材料,形成黨派意見等都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要體現協商在決策前的程序,保證協商結果落實,避免事后通報式協商,以及在不可能改變的情況下象征性的協商。將黨派參政監督的權力和義務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制定相應的執行規范和操作程序,按“合議共商”規則進行理性行事。
三是強化協商監督意識,完善法律法規保障
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作用,加強和改進民主監督工作,一是要建立長效、操作性強的監督制度。從監督程序、范圍、內容、知情渠道、采納落實、反饋、檢驗效果等方面,做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二是要重視黨派監督,強化監督意識。真正把民主黨派的監督,納入到政協工作機制中,充分發揮和加強參政黨的監督作用,保證民主黨派的監督地位。三是要鼓勵和引導黨派,提高和拓展監督層面。協商監督是雙向行為,就被監督者而言,要有“引火燒身”的精神,創造和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民主黨派“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多提意見、建議和少唱贊歌,對總唱贊歌的也要批評。
憲法是我國唯一對協商民主的實體內容,有明確闡釋的一部國家法律。《意見》這樣的文件,畢竟不是法律法規,還處于政策實施層面,不具普遍的強制約束力。因此,協商監督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尚未全面發揮作用,沒有法律法規給予進一步的程序細化和制度支撐。把現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內容法律化,依法定程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把相關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層面,為協商監督建設與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冀公網安備 13010402002406號